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又绝不意味着对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1)从分则的规定来看,第一,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翻hg,须判处死刑。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只是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判处死刑;而不是对任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都可以判处死刑。死刑总是与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相联系,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例如,即使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分裂国家罪,也只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刑法第103、113条)。(2)从总则规定来看,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这里的不适用死耐,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电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根据刑法第4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0~202条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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