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法律制度
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法律制度大致如下:
1、“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词,最早是时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来的。
2、既然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出自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过程,就可以通过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的析分历程,来还原出政府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本来用意。
3、2001 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了“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把“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剔除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之外”。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了吗?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非表示这些权力今后就全部取消,而是让权力回归本来面目。省的办法是“三取消”“三调整”:国家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事项,予以取消;设定依据已经废止的事项,予以取消;省直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实施的事项按属性进行分类调整。只面向下级政府部门,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具备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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