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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