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要旨
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
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且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等人分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撰稿人贺雪丽,文章选自人民法院报 2019年6月20日第3版
以下内容为判决书认定部分论述:
原审判决认定: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赚取差价,牟取利益,自2018年3月份起,开始在西安非法收购信用卡(每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银行卡绑定的U盾、银行卡绑定的开通国际漫游的手机卡、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而后将上述信用卡通过石某某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某(已抓获)。该犯罪团伙具体分工如下:李某某、丁某某负责从周某、张某某等下线处以每套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收买信用卡;王某以每套信用卡九百至一千元的价格从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手中收买上述信用卡;石某负责将王某收买的信用卡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某,每邮一套信用卡,王某给石某十五元报酬。同时石某也从李某某等人处收买信用卡,邮寄给胡某某。胡某某每套信用卡给王某、石某一千五百元左右。
截止案发,上述团伙共持有他人信用卡147张,其中石某持有44张(身上缴获2张、帮王某运输25张、自己收买17张)、王某持有77张(住处缴获43张、自己收买34张)、李某某持有36张(自己收买)、丁某某持有61张(住处缴获42张、自己收买19张)、周某持有19张(身上缴获7张、自己收买12张)、张某某持有15张(住处缴获)。被告人石某获利四万余元、王某获利五万余元、李某某获利二万余元、丁某某获利七万余元、周某获利七千余元、张某某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略)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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