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由此可知,行为人具备以上情形,则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
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I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l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I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万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刑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等。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何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恃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治罪。
2、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处罚[page]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不过,目前何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0 4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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