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被更改为逃税罪,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方面看,只有扣税义务人与纳税人才有可能触犯本罪,因本罪所破坏的是我国税收征管秩序;
第二、从目的方面看,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少缴税款。
第三、从行为手段方面看,行为人采取了隐瞒、欺骗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采取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已缴纳的税款。
第四种、从行为后果方面看,行为人只有在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时,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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