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很大的权限处理公务,但他们违背了国家的宗旨,损害他人的权益。滥用职权虽然是过失的行为,但是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已对他人的损失造成重大的影响,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意思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二、滥用职权罪怎么判刑
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 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2. 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三)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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