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刑事诉讼案件中,在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公诉机关没有起诉的话,此时,根据犯罪必须追究,必须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原则,案件可以采取补充起诉的方式,依法追究被告人漏罪的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L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时的情况,发现被告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所使用的驾驶证是伪造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身份证件罪。故在危险驾驶罪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做出补充起诉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经过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被告人L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
对于本案被告人L涉嫌犯罪的情况来看,由于其本身的犯罪行为构成了两种犯罪,此时,可以在另一罪名没有被查清前,应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样在审理时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较轻的刑罚,避免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查实,并掌握了其不同种的犯罪事实,而失去了自首的机会。对此,被告人在与律师会见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主动供述与先前犯罪不同种的罪行,争取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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