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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共同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处罚?

来源: 法务网 2023-03-14 08:25:07

银行卡因其小巧、方便、快捷受到广大储户的青睐,但各种复制、盗刷银行卡的违规用品也应运而生,使银行卡在便于使用的同时也潜藏着极大的风险。近日,吴中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3名男子利用银行卡复制设备“克隆”银行卡,盗刷了受害人孙女士卡内的36万余元。经过审理,3人分别被判处4年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卡未离身,钱被刷得精光

2015年1月19日傍晚,苏州的孙女士报警称,当天下午2时许,她收到宁波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她的宁波银行借记卡消费了36万余元。而她并未消费,银行卡也一直在她身上,没有被盗。查询后发现总共消费了2笔,第一次36万元,第二次1400元,是通过一个注册商户为河南某科技公司的POS机消费的。

2015年1月21日下午,苏州警方在河南郑州警方的协助下,将宁某、范某、李某3人抓获。3人交代了与一自称“澳门李”(在逃)的男子取得联系后,由“澳门李”负责提供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宁某与范某在宾馆复制银行卡后,由李某至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POS机刷卡提现的犯罪事实。

为还债,落魄老板走上犯罪道路

宁某原在北京开了一家拍卖公司,在此期间认识了爱好收藏的澳门李,2人常用微信联系。2014年底,拍卖公司濒临倒闭,欠下许多债务,宁某便到郑州躲债。他同在郑州的朋友范某生意也不如意,二人惺惺相惜,经常一起讨论如何赚钱。

得知宁某经济困难,澳门李通过微信联系宁某,提出复制他人银行卡套现的生财门路。宁某和范某商量后,同意参与此事。澳门李提出,由他提供银行卡信息及复制卡的技术,宁某准备电脑、写码器等物品,还要找一台可以实时到账的POS机来套现。

宁某以1200元从广东购买了一台写码器,范某通过朋友李某找到了可以实时到账的POS机。2015年1月19日,澳门李将“料”(即他人银行卡信息)发给宁某,包括银行卡号、用户名及识别编码,并告诉他卡内有36万元。当天,宁某和范某一起在一酒店房间内操作电脑,通过写码器将信息写入空白银行卡内,这样就相当于复制了一张银行卡。

“料主”竟掌握银行卡密码

卡复制成功了,没有密码也无法套现。澳门李手中竟连孙女士的密码都掌握了,范某便将卡交给李某去套现。李某成功套取36万元后,查询余额显示还剩下1400元,他再次刷卡,将孙女士卡中钱款刷得一干二净。这36万余元,“料主”(提供银行卡信息的人)澳门李拿70%,POS机主收取10%手续费,剩余20%由宁某、范某和李某分配。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范某、李某伙同他人,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三被告人的作用依次递减。最终,法院综合检举揭发情况、立功表现情况等判处宁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范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3被告人退赔赃款给被害人;作案工具制卡写码器一台、写码光驱一张、未完成复制卡六张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磁条卡易被克隆,应早日换成芯片卡

复制银行卡的关键是复制磁条信息,目前多发的盗刷案,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使用了磁条卡。相较而言,芯片银行卡采用芯片为介质,每刷一次,信息就变一次,很难被不法分子“克隆”。为了避免资金安全隐患,建议持卡人尽快到发卡银行换成芯片卡,提高银行卡的安全系数,降低被复制的风险。

标签: 共同犯罪 认定条件 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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